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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1〕279号《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发表时间:[ 2021-08-25 ]   浏览次数:[ ]

甘人社通〔2021〕279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环保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现将《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21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下列机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市、区及以下的事业单位;

甘南、临夏州州属事业单位;

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四条  本专业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评价。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六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电子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基层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基层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在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存在违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业道德行为的。

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列入职称评审“黑名单”。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生态环境专业科学研究、调查规划、建设管理、监测评估等工作,积极促进生态环境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累计主持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态环境项目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3名累计参与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态环境项目5年以上。

主持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规划设计、监测评估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主持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专业的咨询论证活动以主办方文件为准

主持县级以上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学术价值较高的报告或专题演讲。

有丰富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技术能力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项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正高级工程师,可通过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晋升。

评委会评审。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以上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第1-10项至少2项: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1次;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3名、或二等奖2名、或三等奖1名1次。

2.完成制定(前3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市科技局以上下达的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或主持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主持(前3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登记(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5. 主持2名完成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完成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1项,或主持完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2项,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以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为准

7.作为前3名获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任意1项,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完成(前3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综合规划或中长期综合规划终期评估报告1项,并被主管部门采纳;或完成(前2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市级以上5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须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获奖的)1项,或业务管理规定、统计年报2项,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实施。

9.作为第一作者在SCI或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本专业论文1篇(须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期刊引证报告)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10.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

11.完成(前4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工作1项。

12.主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评估、环保竣工验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技术咨询工作任意15项,或环评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抽查考核报告任意10份,或司法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任意3项,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13.在3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项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以相关文件为准)。

14.本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表彰奖励1次。

15.省级以上生态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生态保护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16.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10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7.作为1名生态环境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生态环境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1项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专利转化合同、专利合同备案表、相关利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18.为本专业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3年以上,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3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19.作为县(市、区)公认的技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8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环保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0.县市、区属单位科技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以相关单位的文件为准)。

2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2.合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专著(译著)经正式出版,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内容或字数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2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3次;或在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1次。

24.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

25.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评委会考核认定

下列情形由评委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0年、在县市、区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一条第款中1-10项1条以上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后,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2项(其中1—10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7名、或二等奖5名、或三等奖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5名)、或二等奖3名、或三等奖1名1次。

2.获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能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悉生态环境专业科学研究、调查规划、建设管理、监测评估等工作,能促进生态环境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规划设计、监测评估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有协调各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5年组织过县级以上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学术价值较高的报告或专题演讲。

有较丰富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技术能力较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基层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基层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项目、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可通过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晋升。

评委会评审。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第1-10项至少1项: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1次;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5名、或二等奖3名、或三等奖2名1次。

2.参与制定(前6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市科技局以上下达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或主持(前3名)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主持(前6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登记(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被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以文件形式批示、采纳。

5.主持2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万元;或完成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6.主持完成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1项,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以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为准

7.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任意1项,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完成(前3名)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综合规划、中长期综合规划终期评估、专项规划1项,并被主管部门采纳;或完成(前2名)业务管理规定、统计年报2项,并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实施;参与(前4名)市级以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3项。

9.作为第一作者在SCI或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本专业论文(须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期刊引证报告)1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10.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

11.完成(前8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工作1项。

12.主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评估、环保竣工验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技术咨询工作任意10项,或环评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抽查考核报告任意8份,或司法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任意1项,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13.在2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项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以相关文件为准)。

14.本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表彰奖励1次。

15.在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在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2次。

16.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7.作为1名完成人获生态环境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生态环境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1项专利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专利转化合同、专利合同备案表、相关利税材料等证明材料)。

18.为本专业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2年以上,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2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2%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19.作为县(市、区)公认的技术骨干,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6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环保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2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0.县市、区属单位科技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以相关单位的文件为准)。

2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2.合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专著(译著)经正式出版,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内容或字数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2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3次;或在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1次。

24.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县级科技奖项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以上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评委会考核认定。

下列情形由评委会考核认定:

1.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市、区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二条第款中1-10项 1条以上业绩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第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2项(其中1—10项至少有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9名、或二等奖7名)、或三等奖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7名、或二等奖5名、或三等奖3名1次;或获县科技一等奖(前5名)2次。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申报人员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职称申报人员要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在单位公示后,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第三十五条  申报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如果所在单位主专业不是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的,需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六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  除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人员,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评价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1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武、比赛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有关规定的说明: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本评价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

(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获得新增利税20万元以上,不含潜在经济效益(以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为据)。

社会效益:指经认可的项目实施后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生态效益:指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项目实施后,减少资源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省级期刊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如无明确规定的,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计算。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在职称评审中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次,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1项。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省级期刊论文: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次;或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攻关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1项。

用人单位对著作、译著采取盲审等办法交送3名以上省内外专家进行质量审核,2/3以上专家认为达不到相应层级职称著作水平的,不作为职称评审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依据。

(五)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对待;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对待。

(六)本评价条件标准中认可、采用、推广等均须以相关单位文件为准。无具体署名及排名的业绩成果除需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外还需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七)智库成果被“采纳”:是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为准。例如,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是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八)除有明确规定的,非自然科学类项目(如人文社科类项目)作为业绩申报职称时,须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项目,且只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业绩对待。

项目子课题完成人员,按低一级别认定该项工作,如作为省级项目某子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子课题,按照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项目对待。

第四十二条 晋升高级职称的,第(一)款条件中第1-10项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破格增加条件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既通过验收、获奖、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获奖论文、著作、译著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且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三条 贯通高技能人才通道。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能人才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考核合格以上。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参考其他业绩,原则上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